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763号 1998-1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 月1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法规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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