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设备代理商,从厂家(甲)那买入一批设备,转租给我们客户(乙方)。 我们跟乙方签订的合同,租用三年。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我司)所有,承租方(乙)有产品使用权和转租权。租金分4次收。同时使用期间承租方(乙)有优先购买权。 这样我出租方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购入设备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外出租时,根据企业执行准则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执行新租赁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银行存款(首笔租金和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税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等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按期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提前购买租赁物: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说明:对于押金通常在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抵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会计处理,未做具体规定。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原则,对于通过以“融资租赁”形式销售设备的,可以参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处理。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1.租赁开始日: 借:银行存款(首笔租金或押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首笔租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的税额)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同时,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首笔租金对应的成本,按比例结转)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剩余租金对应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设备 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中并无“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科目,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也可以不增加而继续在“库存商品”中核算。 2.按照约定时间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3.最后一期租金收取或提前销售: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某某客户押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比例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付款购进或销售商品,都不需要考虑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不需要确认融资收益或融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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