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6]80号 2016-12-23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3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及以下财政各自承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管理,与市级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联合支持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 第五条 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应根据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制定本市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三)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第九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核对。省科技厅对各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市应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于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国税、地税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七条 对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应据实核减补助额度的,按照财政管理级次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对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5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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