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问题的解答

来源:安徽地税网 作者:安徽地税网 人气: 时间:2008-12-06
摘要: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问题的解答 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合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工资是不含税的,这样单位要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如何计算? 答: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问题的解答


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合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工资是不含税的,这样单位要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如何计算?
答: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工资薪酬。
计算如下:
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例如:某公司聘请李某为高管,公司净付5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
①先按不含税级距查找税率:5000-2000=3000 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5)÷(1-15%)=3382.35
③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含税级距表)为15%
3382.35×15%125382.35
所以单位应为李某承担税额为382.35元,也就是相当于发给这个高管5382.35的工资。
正常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5382.35-2000)×15-125=382.35
帐务处理:
   J:应付职工薪酬5382.35
      D:应付工资5000
      D: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382.3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