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94号 1999-08-30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8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