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6号 2005-01-20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2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原旧版《联运发票》全部作废。届时各单位应将库存的旧版《联运发票》和纳税人所持有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收缴清理,并于2月底按照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统一缴销。 二、各单位应加强《联运发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按纳税人1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 三、《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刷,最终销售价格为1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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