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署办函[2021]46号 2021-9-24 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工作部署,2017年底海关系统全面建立起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有效提升了海关系统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贯彻落实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近期办公厅组织完成总署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修订工作,形成了《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总署机关主动公开。请署内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公开主体责任,按时、按要求做好《目录》中本部门承担事项的主动公开,不遗漏、不延误、不打折扣。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作实际,及时梳理和反馈《目录》需调整的情况,按照总署统一安排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二、组织修订直属海关基本目录。请各直属海关依据《条例》、本部门“三定”方案以及本关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参照《目录》样式,修订编制直属海关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于2021年11月底之前在本关网站对外发布。在网站发布时,还应将目录事项与本关网站对应的栏目、信息关联,方便公众查询获取。 三、持续推进海关政务公开深度和广度。各级海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做好基本目录事项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等政务运行全过程公开透明,健全双向沟通机制,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在当前开展基层海关政务公开标准化过程中,要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以企业群众办事服务的痛点、难点为切入点,借鉴地方和其他部门的成熟经验,既要逐步推进工作基准的统一,更要加强公开渠道、方式、手段的创新,坚持以实求实,力求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海关总署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1年版) 一、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海关总署本级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订本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海关统计、行政审批事项、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财务信息、监督检查、企业管理、综合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等11类、32项内容。 我署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目录事项进行梳理,及时调整和不断增加公开内容。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是总署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集中、统一发布总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我署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政务媒体(“海关发布”微信、微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 办公厅牵头,署内各司局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详见基本目录“责任部门”列)。 (五)监督渠道 办公厅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办公厅政务公开处,邮政编码:100730;电子邮箱:gwgk@customs.gov.cn; 联系电话:010-65195744。 二、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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