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字[1998]45号 1998-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自2003年04月14日起,本法规适用当时情况、现已过时而失效。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对中介机构的规定,结合国务院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照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要求,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的全部工作; 二、挂靠国务院部委及中央有关单位,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事务所,应在1998年年底,至迟在1999年一季度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三、其它事务所应在今年做好脱钩改制的各项准备,1999年6月1日前提出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四、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工作按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和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认识会计事务所脱钩改制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要积极支持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尤其是挂靠在财政部门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抓紧抓实,彻底脱钩,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和本文规定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财政部 1998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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