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有关协议,做好在广东省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户经营范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15]26号 2015-02-15 税屋提示——
1.依据工商办字[2017]20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自2017年11月8日起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工商个字[2016]99号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院批准,《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5-3-1起实施。为做好协议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以按照《协议》中的正面清单所列举的经营范围在广东省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行政审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请你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清单下发辖区内登记机关,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必要的培训和学习,确保《协议》中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领域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按时顺利实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广东的健康发展。 三、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请你局继续按照总局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同时按照正面清单列举的经营范围上报统计情况。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5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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