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企字[1999]第63号 1999-03-19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的请示》(浙工商会〔1998〕170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工会兴办企业,应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规定,银行工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会经批准可以作为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在与所办企业脱钩中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工会。 二、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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