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2001-07-02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7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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