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8
摘要: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22号       1998-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印花税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税源管理

  (一)按年编制全市印花税收入计划,并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局,每季掌握收入进度和完成情况,按行业、部门重点分析,确保印花税收入任务完成。

  (二)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与应纳税凭证相关的收入及成本支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把握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各基层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经济类型、行业或部门选择重点税源户,确定税源监控的重点。主要有:工商贸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仓储保管业、租赁业等。

  (三)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税源变化情况应及时掌握,防止税款流失。

  (四)适时组织印花税税源普查,综合分析、科学预测,汇总整理成表、册备用,为征收管理提供可靠、准确依据。

  二、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征收主要采取四自(即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注销)纳税为主,辅之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形式。

  (一)“四自”纳税

  印花税采取“四自”纳税的,实行纳税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时对已粘贴税票予注销的完税方式。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二)汇总缴纳

  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核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统一以一个月为期限,纳税人应于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应由受理地税机关加盖“印花税汇缴戳记”,由纳税人财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井装订成册,并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资料,所贴印花或者缴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期限十年)。

  (三)[条款废止]核定征收

  1.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级地税局批准可按地税机关每年确定的应税合同签订的金额占其购销或提供劳务、服务结算或应计总金额的比率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l999年实行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如下:

  (1)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商业批零兼营企业,按购销金额的40-7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外贸企业,按购销金额(含外销)9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售房、租金收入、100%及房屋开发直接成本的10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

  印刷、广告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70%~8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修理、修缮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40%~5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与直接成本的50%~60%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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