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9]51号 1999-0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明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自营(委托)出口的列名纺织机械,按17%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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