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15号 1997-12-08 近来各地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以上简称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收费(基金)如何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应正确领会,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严禁扩大、分割和变相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 二、各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不得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缴纳。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地税机关检查。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 三、对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执行;对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凡未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文明确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5号文件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当该项目被纳入不征税名单时,应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税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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