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8]147号 1998-6-17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湖北省企业集团(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98]33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企业集团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组建的企业集团,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集团一律不得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对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包括经省政府批准实行一个户头对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分户计税,集中缴库”的办法,即以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按税法规定分户计算应纳税额,再由企业集团统一分期分户集中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四条 企业集团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的名单,所在地点,有关财务报表和纳税资料。成员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户财务资料。 第五条 省属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第六条 省以下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中兼有中央、地方企业,在缴库时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应缴所得税分别解缴中央或地方金库。 第七条 对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集团,税务部门按规定依率计征,年终由财政返还。税收返还部门由集团公司统一结算。 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管理仍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法规定,对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查补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入库。 第十条 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组织成员企业的重点税收检查,也可以委托或授权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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