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征[1997]2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商业户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和检查清理税收漏管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05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税收征管,推行以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商业户的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及漏管户清理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商业户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和检查清理税收漏管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1997]29号      1997-05-0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强化税收征管,推行以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商业户的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及漏管户清理检查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地方税务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即由负责发放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填开《地方税务登记立户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业户持《立户通知书》到指定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城市市区也可以由市地税局统一办理税务立户登记后分配给各主管地税局征管。

  二、为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堵塞地税登记管理漏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或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次月十日内,填制《工商业户开业(含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年度检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年检,并敦促业户限期办理地税登记,同时填制《未办理税务登记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告知同级地税机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同级地税机关签发的纳税情况有效证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工商业户开业(变更)登记基本情况告知书》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告知书》由各级地税部门印制并提供给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为准确掌握应交纳地方税费的工商业户的实际户数,加强税源控管,减少和杜绝税收漏管户,各地(市)、县(区)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工商、民政、交通、物价、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集中时间和力量对本地区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逐村、逐街、逐户全面地核对,特别要加强个体运输户、房屋出租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检查清理。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税收漏管户、漏管项目要通知业户和个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补税罚款。检查清理结束后县、市、区地税局应将《清理税务漏管漏征户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4)和总结材料报送地(市)地税局,地(市)地税局汇总后于8月20日前上报省地税局。第四季度由县、市、区地税局及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将本局所管辖的纳税户基本情况分类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省、地(市)、县(区)三级联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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