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7]2403号 1997-12-10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和市级、区(县)级所占的股份由中央和市级、区(县)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市级预算收入、区(县)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市级国库和区县国库。 中央预算收入、市级预算收入、区(县)级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市级预算收入按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区(县)级预算收入按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市级、区(县)级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2.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市级国库。 3.由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4.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由中央、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市级预算收入和区(县)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市级国库和区(县)国库。 按中央与市级、区(县)投资比例共享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市级预算收入按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区(县)级预算收入按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市级、区(县)级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 5.由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市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市级国库。 6.由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作为区(县)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缴入区(县)级国库。 7.根据财政部[1996]200号文件规定,凡外省市与中央、市属、区(县)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分别计算、分别缴纳。其中属于外省市投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8.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1997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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