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国税发[2002]145号 2002-1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省局文件第一条审批权限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部分废止]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各成员企业扣除呆账损失的,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构成呆账损失的单笔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扣除。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及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申报扣除。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有审批权的国税机关批准,可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申报扣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