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22号 1999-04-12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严格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经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建委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起,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第三、第四分局分别委托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代征承建市内三区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企业的建筑业营业税。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范围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在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承建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棚户区改造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应税收入,均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代征营业税。1999年4月1日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上述区域内承建的剩余棚户区改造工程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由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代地税机关补征。 二、关于代征税种、税率和计税依据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应税收入,按“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它物资及动力的价款在内。 三、关于代征及解缴时间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应在支付工程款(含料、工、费)时代征税款,其代征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个月,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工程劳务发生地所属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四、关于委托代征有关手续 (一)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税款的暂行办法》(青地税征[1995]15号文)规定,委托地税机关应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体手续由有关地税分局办理。 (二)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对代征税款应单独设置帐簿,并如实向委托地税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明细表等有关纳税资料,接受地税机关的税收检查。 (三)地税有关分局和建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建筑企业承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部分的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工作做好。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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