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行政策整合到一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纳税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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