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7]5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6
摘要:对粮食系统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同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其政策性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仍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7]51号       1997-10-1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系统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44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粮食系统所属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除从事政策性业务外,还从事一些商业性经营,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征免难以掌握,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粮食系统从事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同时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其政策性业务所占用的房产、土地仍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其商业性经营所占用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所共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各自所占房产和土地面积的比例,由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按年审核,确定其相应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