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341号 2001-6-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和万元版两种,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72”和“21171”。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客户计算扣税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填票单位作记账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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