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190号 2009-5-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二、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