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2]9号 2002-03-20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流[2008]3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应用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市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产品范围申请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所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举范围内。 二、申请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申报产品。 (二)企业生产的申报产品,必须具备《目录》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技术要求以及列举的其他标准。 三、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申报手续申报企业应先到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或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资源环保处填报《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征增值税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一)。上述两部门作为我市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的审核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申报企业再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有效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产品情况审核表》,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审批表》(附件二),申报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申报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审批各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对经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主管业务科(所)、税政(管)科、区(县)国税(分)局分别签署意见,批准减征增值税。 五、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审批时间为每年审批一次。 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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