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2]15号 2002-01-22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和广西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鉴于今年属换发税务登记证年不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年度审验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单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2002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凡2001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及当地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 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进行年审的,税务机关除通知其限期年审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审内容 (一)审查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入库(是否存在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暂认定期满后认定情况; (六)主管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年审手续根据一般纳税人填写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验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财务报表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即: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具有进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加油站除外)和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对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本条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凡经审核合格的,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 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后6位编码由各地、市国税局按下列原则填列:第3、4位按地、市行政区码填列(南宁市01、柳州市02、桂林市03、梧州市04、北海市05、防城港市06、钦州市07、贵港市08、玉林市09、南宁地区21、柳州地区22、贺州地区24、百色地区26、河池地区27),第5-8位按顺序由各地、市自行编排。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加油站除外)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确认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属防伪税控企业的,还应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四、年审时间年审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至5月31日止。 五、年审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也是管好增值税最关健的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度来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保质完成年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在年审前,向一般纳税人发出年审通知,年审中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随意乱开口子。 (三)要把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清理工作结合起来。针对我区在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一般纳税人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清理结合起来,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资格,决不能走过场。 (四)及时传递有关信息,防止管理上的脱节。年审中一般纳税人信息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反馈有关管理岗位,特别是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岗位。 (五)认真做好报表和总结工作。年审期间和年审结束后,各县(市)国税局要分两次填报有关报表和总结,即:3月终后7日内填报《2002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审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二),地、市国税局于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年审结束后,地、市国税局于6月20日前汇总报表和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年审中需要的各种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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