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全文废止] 琼府[1998]33号 1998-07-18 税屋提示——依据琼府[2002]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改革市、县财政包干体制,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包干体制,曾对我省的经济发展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能力较差,财务集中程度不高;二是助长了重复建设,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三是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企业结构的优化;四是包干办法种类较多,不够规范合理;五是与全国财政体制改革不配套、不协调。这些问题迫切要求我们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进一步明确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事权,正确处理省与市、县财政的分配关系,在保持市、县应得利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收入的比重;完善政府间财力分配方法,合理调节市、县之间的财务分配,优化资源配置;调动省与市、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在处理好权责关系的基础上,到2000的基本实现我省财政“九五”规划年均收入递增率达到6%的水平,“九五”后三年年均递增率达到8%;不断增强省级财政的调控功能,使省级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达到40%至45%的水平;省级财政从市、县财政上划的增量控制在占市、县财政收入的5%以内。 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主要集中在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民族地区。增强这些地区的补助,对解决贫困状况,缩小地区间财力水平差别,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的协调发展,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省级财政主要承担省级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市、县发展、重点建设、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省级的行政管理经费,国防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公检法支出,省级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省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 市、县财政主要承担市、县政权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市、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市、县级的行政管理经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国防支出,市、县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市、县所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市、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省与市、县收入的划分。 省级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全省范围内的不包括上交中央部分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所得税、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个人所得税(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县),资源税(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县)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列入预算管理的省级各项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市、县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不含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不含海口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暂定),市、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列入预算管理的市、县各项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与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上三税省分享30%,市、县分享70%。实行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全国政策的调整,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济性质,将统一实行企业所得税共享。 (三)省对市、县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证市、县现有应得利益,省对市、县实行税收返还,以1997年当年净上划省级三税收入数额作为省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额按各市、县上划省级收入的增加额的30%计算返还各市、县。如若1998年以后净上划省级收入数达不到税收返还基数的,则相应扣减省对各市、县税收返还数额。 (四)原体制省对市、县的补助、中央“两税”返还、市、县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1998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执行的一些政策基本维持,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但对个别情况,做一些调整: 对实行体制补助的文昌、琼海、万宁、澄迈等四市、县,采取逐年递减办法分三年取消体制补助(其中琼海市1998年全部取消),对其他实行体制补助的市、县,按1997年的补助额固定下来予以补助。 对实行体制上解的三亚、琼山、儋州等三市,按1997年实际结算体制上解数确定为定额上解数,每年按定额上解数上解。 原实行专项上解的项目,包括中央借款上解、1993年承担的20%外贸出口退税上解、国税人员经费划转、上划人武部职工工资等,按原规定作为一般上缴,以后年度按此结算。省应返还市、县部分,包括中央“两税”返还、海关代征返还、代征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返还、利息返还、集体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原列入体制补助的22种经常性补助,改列为一般性定额补助。 为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不再执行原体制下省对市、县的工资调整补贴。 海口市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口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琼府〔1994〕43号)执行。省与海口市的共享收入包括:海口市地方留成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除土地增值税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另定外,其余共享税的分成比例为省财政分享75%,海口市财政分享25%。海口市净上划中央与省的税收收入基数为106112万元,税收返还基数为34736万元。若上划收入数额超过上划收入基数,则按1∶0.3的系数相应增加税收返还数额(即超过1%,返还0.3%);若未完成上划收入基数,其差额部分,按67∶33的比例由省与海口市共同负担(省级负担67%,海口市负担部分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通过年终结算处理)。为了体制的规范和便于年终结算与海口市共享的增值税部分(海口市留成的25%的75%部分)平时改入省级金库,不再执行年终结算的办法。 海口保税区在五年内实行地方收入全留,按现行体制分别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改变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将其财政收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洋浦经济开发区在五年内实行地方收入全留。有关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五)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从1998年起,省对市、县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财政资金的转移或转让,是政府转移支出中的一部分。按照初步设计的转移支付办法,省将从各市、县多得的增量中,以及从中央补助的转移支付额中,在保证省级预算平衡的情况下,适当拿出一部分补助给困难市、县和少数民族市、县,以促进市、县经济的平衡发展。转移支付的数额,视省每年从共享收入所取得的增量,以及中央的转移支付额再行确定。 为了保证财政转移支付的合理性,对构成转移支付的相关因素、指标,每年将依据各市、县的发展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调整。 四、有关改革的配套措施 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触动性大,困难多,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顾全大局,把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使改革能全面顺利地推开。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付这次改革。要搞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深入市、县,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及时反馈。 (三)税种征管仍按国家规定的现行办法,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开征税,银行统一划解。 (四)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制度。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原则上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同时相应要有一级金库。要在巩固原有乡、镇金库的基础上,对尚未建立金库的乡、镇,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省国库和市、县国库要作出相应的改革。实行分税制后,为了做好税收返还工作,要完善省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制度,逐步规范化,以保证市、县财政支出的需要。 (五)调整资金调拨办法。通过确定资金留解比例在银行直接划留的办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减少周转,提高各市、县运用资金的能力,对贫困市、县予以更大照顾。 (六)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制定所属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市、县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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