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地税发[2009]22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0
摘要:我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的精神,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分税种计征方式或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各种税费,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条款废止]

南地税发[2009]22号     2009-01-20

  税屋提示——依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5日起第一条第一段、第二条第一点、第二点,第三条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经市局研究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我局开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

  [条款废止]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同时,继续贯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文件,对我市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据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分析。

  1.做好全局收入预测分析。信息中心会同税政部门、征管部门对全局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的收入减少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密切与国税局联系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的增值税定额数据,做好相应的收入分析和双定调整工作;

  2.各基层局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及时归集分析已往年度的管户、收入情况,查遗补缺,各单位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摸底,要对经营行业、经营规模、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经营地址、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准确掌握每一户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对调查取得的相关数据认真进行比对分析,通过比对分析准确测算出每一户纳税人的月实际营业收入额。从基层层面及时做好“两税”起征点调高后的税收收入变动分析,并配合市局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对“双定”纳税人税源监控力度。

  1.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办理此次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认定调整工作,各单位要合理安排人手,进行分组分工,做好对此次起征点上调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排查梳理认定工作。逐户下达未达起征点有关税收调整的宣传资料,按照核定程序进行核定,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逐户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对于确需进行定额提高调整的业户,一定要严格执行总局、区局及市局规定的程序,做到有理有据,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和审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免造成纳税人的误解引发矛盾。

  2.各办税服务厅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前来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凡发现符合未达起征点的应及时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未达起征点认定,并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录入;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原则上在纳税期内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但其原开设的税款扣缴账户、存折仍应保留,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按规定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进行汇总申报。

  3.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对所有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微机监控,保证税务登记静态管理到位。二是建立个体纳税人户籍跟踪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号都是以居民身份证号为依据,工作中将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登录在案,使各类纳税人登记征管信息全系统共享,各区局协管共查,最大限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有力打击失踪户、非正常户法人改头换面,跨区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再经营的有意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

  4.各基层局要根据户数调整情况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对管户要施行动态管理,对未达起征点户做到“免征不免管理”,实现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实时、动态的有效监管。要完善资料管理,详细记载户籍管理内容,改变以前有户籍无管理内容的状况。建立未达起征点业户管理台帐,通过台帐反映的信息进行系统的税收分析,“过滤”纳税人异常信息,提高日常检查的针对性,税收管理员可根据这些信息,有针对性地下户检查、了解业户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各县(区)局要做好对起征点调整后纳税户发票使用量的预测和监控,要及时做好票税比对工作,对征期内发票使用量超过起征点的,积极纳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三)因“两税”起征点的提高,涉及到组织税收收入,也关系到广大个体经营纳税人切身利益,必须重视抓好宣传报导工作。

  1.及时将对“两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收入分析预测情况报告给当地政府部门,争取理解,并作为政府部门制定2009年指导工作的决策依据;

  2.要在全市的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行电话语音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业务。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栏、触摸屏及代征处等宣传点对前来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户开展主动宣传和上门宣传等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是将税源管理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细化,按照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进行量化,对个体税收管理员实行定片、定岗、定责、定量考核。二是定期对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如发现因缺乏责任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损害纳税人利益等情况的,一律按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条款废止]我市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发〔2009〕6号)文执行。

  (二)[条款废止]我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的精神,对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新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纳税人可根据情况选择分税种计征方式或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各种税费,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具体计算方式见下表:

个人转让房屋应交税费一览表

计征方式

类型

年限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防洪保安费(按营业收入)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分税种计征

转让住房

普通住房

2年以下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0.10%

免征

免征

(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

2年以上(含2年)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0.10%

免征

免征

20%或1%(计算方式见备注2)

非普通住房

2年以下

转让收入×5%

7%,5%,1%

3%

1%

0.10%

免征

免征

20%或1%(计算方式见备注2)

2年以上(含2年)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0.10%

免征

免征

(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

转让商铺或非住房

(转让收入-购入价)×5%

7%,5%,1%

3%

1%

0.10%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转让收入×0.05%

(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

综合征收率计征

转让住房

转让收入× (6.50%或6.4%或6.2%)(详见备注3)

转让商铺或非住房

转让收入×(7.50%或7.4%或7.2%)(详见备注3)


  备注:1、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能提供住房转让原值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购入价-购入时缴纳的税费-合理费用-转让时缴纳的税金)×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提供住房转让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三税率分别为对应城建税7%,5%,1%换算出的综合征收率。

个人房屋出租应交税费一览表

计征方式

类型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防洪保安费(按营业收入)

印花税(按租金收入)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

分税种计征

出租住房

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上(含3000元)

1.5%

7%,5%,1%

3%

1%

0.10%

免征

4%

免征

10%

3000元以下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0.10%

免征

4%

免征

免征

出租商铺和非住宅

月租金收入3000元以上(含3000元)

5%

7%,5%,1%

3%

1%

0.10%

0.10%

12%

征收

20%

3000元以下

免征

免征

免征

免征

0.10%

0.10%

12%

征收

免征

综合征收率

出租住房

租金收入×(6.65%或6.62%或6.56%)(详见备注)

出租商铺和非住宅

租金收入×(11.51%或11.41%或11.21%)(详见备注)


  备注:三税率分别为对应城建税7%,5%,1%换算出的综合征收率。

  三、[条款废止]加大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

  其中需要明确的是:

  (一)对于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须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明确后我局方能贯彻落实。

  (二)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一)各单位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对纳税人进行耐心的宣传解释和政策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区局文件和市局明确的问题,各基层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有意见、建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反馈和请示报告,绝不允许擅自改变。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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