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17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7
摘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市局负责监控10户全市性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2);各区地方税务局(双桥、万盛除外)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各县(含双桥、万盛)地方税务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5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77号            2007-07-2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市局负责监控10户全市性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2);各区地方税务局(双桥、万盛除外)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各县(含双桥、万盛)地方税务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市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5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二、重点税源户有关信息数据上报时间

  各区县局要将在本地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见附件3)及监控情况、区县税务机关本身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及监控情况每半年向市局上报一次。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上报方式除纸质外,同时通过FTP上报电子文档,上报地址为”162.20.1.13财产行为税处上传文件土地增值税重点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