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财税政[2003]13号 2003-08-22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部被新法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市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执行。即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市改制企业恢复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再执行超过企业所得税基数部分“免二减三”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2003年8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