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0]53号 2000-05-2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8]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精神,经与省财政厅会商,并由苏财预[1999]112号、苏地税发[1999]153号文件明确,对个人举报奖励,仍按省财政厅苏财预[96]34号文件执行。 二、根据苏财预[96]34文件精神,《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暂缓执行,改按苏财预[96]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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