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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