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318号 2008-09-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力度,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维护,并加强其后续纳税申报的监管。对于总机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凡属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深圳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季度申报的跟踪管理,如对其总机构提供的税款分配表有异议,应按规定发函核实。对于总机构在深圳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预缴税款申报缴纳的政策辅导,督促其正确适用政策,及时为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已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管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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