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433号 1999-09-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5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我市金融保险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参照。 此批复处理,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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