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6]10号 2006-06-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纳税申报表表样及填表说明可登录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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