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03]98号 2003-8-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决定,“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迁移至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运行。届时,各外汇指定银行须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操作[详见《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 根据电子口岸IC卡的制发管理规定,各使用部门必须首先制发该部门的顶级部门IC卡,然后凭顶级部门IC卡生成顶级部门操作员卡、下级部门管理员卡和下级部门操作员卡。因此,各银行均需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IC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尚未办理部门顶级IC卡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8月28日前到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制作顶级部门IC卡。目前尚未办理顶级部门IC卡银行的名单详见附件1. 二、银行申请办理顶级部门IC卡时,需向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提交填制完整并加盖其总行印章的《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注册信息表》、《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详见附件2、3、4)。 三、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辖内外资银行。 中国电子口岸RA制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1座3层。联系电话:010-65195500-6633,联系人:汪琴。 税 屋附件: 1、尚未办理顶级部门IC卡银行名单(略) 2、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注册信息表(略) 3、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管理员卡登记表(略) 4、中国电子口岸顶级部门操作员卡登记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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