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府[1994]230号 1994-10-04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4年10月4日领发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活云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肉的企业:事业单位、机美、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运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计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数总能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台河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预购方与再特让的受让方也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天卖合阿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读,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上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的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征契税和教有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容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模据市场需状况自行决定. 大。内销商品住宅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转为外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补内外销楼的面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怯算办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规划国士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包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例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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