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7]69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1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运输业务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规定废止、第6条、第9条第三款废止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建设14条举措 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把南京打造成“长江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4条政策举措: 1、[部分废止]鼓励和引导内资运输物流企业落户南京。新办的交通运输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随军家属、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运输业务以及安置随军家属、转业干部达到60%以上(含)的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2、鼓励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交通物流项目。对设在符合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鼓励和引导运输代理业落户南京地区。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4、鼓励和引导运输制造业向南京地区集聚。对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运输制造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5、解决物流企业工资瓶颈问题,全面落实工资与效益挂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采用工效挂钩计税方法,有效减轻南京地区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南京地区物流企业的良性发展。 6、[条款废止]进一步加大对南京地区公路运输业支持力度。对公路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可扣除支付给分运方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除外。 7、进一步加大对南京地区远洋运输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外国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8、进一步加大对南京地区航空运输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外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9、进一步加大对南京地区物流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物流企业,其运输业务可以按扣除支付给分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符合规定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可以按差价纳税。 [条款废止]符合规定的物流企业,如果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可以合理区分应税业务收入金额,减少税收费用。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符合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物流企业,经审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可以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购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所需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现代物流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经批准可以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0、进一步加大对传统运输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据实扣除。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11、进一步加大对道路经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进一步加大对港口经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13、进一步加大对港口建设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核批准不缴纳营业税。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外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外国企业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国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