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债务人房产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8]11号 2008-08-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免征契税的请示》(乐财农[2008]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中,地方政府采取变卖债务人房屋用于归还债务,对买受人通过购买债务人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征收机关应对其照章征收契税,不得减免。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