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金地税政[2004]24号 2004-3-3 税屋提示——依据金地税法[2007]98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失效。
为正确贯彻执行近期省局、省财政厅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市局研究,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失效]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省局、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精神,我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1、我市个人每月取得的定额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分别在200元以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定额发放给个人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不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计入当期费用,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除外籍人员以及取得非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外,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都适用此项税前扣除政策。 二、残疾人员、烈属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员、烈属的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作如下调整: 残疾人员、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年应纳税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取得的其他劳动所得[如从事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各征管局可以按市局金地税政[2002]9号文件规定的减征幅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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