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7]28号 1997-8-1 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定金涉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精神,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按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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