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批复[部分废止] 皖地税函[2000]214号 2000-9-2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根据......精神,”内容;第二条中“并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00]3号)的规定,”及“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岗职工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内容废止。
你局《关于对帐证不健全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请示》(阜地税[20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部分废止] 二、[部分废止]据以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以地税机关上年度核定的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的平均定额为准,没有上年定额的,以当年平均定额为准, 三、你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核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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