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限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契合纳税人申报习惯,减轻纳税人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中关于暂时放宽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限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限调整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2023年4月1日起按季度报送的,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限一致)。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时限暂不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2022年属期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本通知时限执行,即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限一致,于2023年5月底前报送。 (二)2023年第一季度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按原规定时限执行,于2023年6月底前报送。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按新规定时限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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