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2]132号 2002-11-1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使市场业户了解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努力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在继续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清理漏征漏管户,为CTAIS上线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业户,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税负明显偏低的业户适时进行调整。 四、要充分发挥税控收款机和发票的功能,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实现2002年度个体税收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的目标。 五、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报表的规定,从12月份开始,于每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报表,2003年2月底前,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税发[2002]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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