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增[1987]40号 1987-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税[1987]42号通知的规定,1987年1月1日起,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近据国家机械委反映,执行新的征税办法后,一些生产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上升,对农机的生产安排产生了一定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局意见,对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改按新办法征税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7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