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2]18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2-01-17
摘要: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帐簿凭证健全;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80号         1992-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对私营企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经税务机关核定,才可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其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条件。

  不同时具备上述5个条件的私营企业从事商品销售业务的,均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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