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23]4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8
摘要: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防范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风险。

  (七)建立重大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等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

  (八)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建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风险化解定点联系机制,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上市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坚决落实“应退尽退”,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运用破产和解、预重整等方式,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审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防范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九)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深入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开展防范财务造假专项治理,对严重舞弊、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问题综合施策,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标本兼治。及时向国资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通报金融机构、国企下属公司等配合造假线索。对指使公司造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精准打击,强化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追究。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依托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在行业准入、金融服务、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十)构建有效综合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健全财政、税收、海关、金融监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十一)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财税贡献、创业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忠实勤勉履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督导中介机构发挥作用。鼓励省外优质中介机构来滇展业和开设分支机构,支持本土中介机构创新提质;鼓励证券经营机构科学编制反映我省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的指数,开发相应投资产品,增强我省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依托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推动中介机构推荐更多具有成长性和可投性的优质企业首发上市。督导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做好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州、市要将上市公司作为当地重要资源,建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出台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主动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合规、稳妥审慎处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政处罚、诉讼及案件。按规定落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政策法规解读和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税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我省迅速配套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3年来,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支撑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策部署,把握全面注册制改革的重大机遇,巩固我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成效,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向更高水平跃进,制定《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分为3个部分,共15条,从总体要求、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方面作出细化安排。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共1条。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回报能力显著提升,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

  (二)第二部分“主要措施”,共12条。第一条提出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体现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底力,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新要求。明确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着力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文旅康养和交通物流企业等上市。第二条至第三条分别提出深化上市公司治理、提升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质量,体现破解公司治理深层次问题、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积极参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估值体系等新要求。明确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规则,健全内控制度,提高法治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至第七条分别提出支持并购重组提质增效、提升多元化融资能力、促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建立重大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等措施,体现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提升发展韧性和活力等新要求。明确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分行业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树立既重视对外招商、也重视对内招商的理念,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云南、项目落户云南、产能放在云南;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等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中,为上市公司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八至九条分别提出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等措施,体现健全打击重大违法长效机制、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等新要求。明确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至十二条分别提出构建有效综合监管体系、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中介机构发挥作用等措施,体现加强协作联动、提升监管效能、形成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强大合力等新要求。明确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健全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等信息共享机制;督导中介机构发挥作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三)第三部分“组织保障”,共2条。聚焦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发挥总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做好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主动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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