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03]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审批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3-03
摘要:各直属海关要加强对授权审批情况的监督,防止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暂停或取消有关隶属海关的减免税审批权。

海关总署关于减免税审批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55号  2003-03-03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减免税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总署现行文件规定,减免税审批事项一般由直属海关关税部门统一办理。但实际操作时,有的直属海关因关区范围较大、交通不便等原因,集中审批确有一定困难,企业反映也较为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关工作方针,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企业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研究决定,直属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项目所辖隶属海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减免税事项一般应由直属海关受理。对于减免税事项过多,关区范围大,全部由直属海关办理有一定困难的海关,可根据自身情况将部分减免税审批事项下放至离总关较远、减免税审批事项下放至离总关较远、减免税审批业务量较大的隶属海关办理。

  二、减免税审批涉及的政策规定复杂,各直属海关授权前要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确保依法审批。授权后要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办理,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从组织和制度上落实审批责任制。

  三、各直属海关要加强对授权审批情况的监督,防止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暂停或取消有关隶属海关的减免税审批权。

  四、请各直属海关将授权的详细情况及操作规范,在授权后1个月内向总署关税司备案。

  五、经授权后的隶属海关仍需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操作。有关程序需要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海关总署

20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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