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6]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粤府[2016]67号          2016-6-3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税 屋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税 屋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应税产品名称 计征方式 税率
1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1.5%
2 金矿 金锭 3.0%
3 铜矿 精矿 2.0%
4 铅锌矿 精矿 3.0%
5 锡矿 精矿 2.0%
6 高岭土 原矿 4.0%
7 萤石 精矿 2.0%
8 石灰石 原矿 6.0%
9 硫铁矿 精矿 2.0%
10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6.0%
11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2.0%
12 石英砂 精矿 2.0%
13 锑矿 精矿 1.0%
14 长石 原矿 8.0%
15 白云石 原矿 7.0%
16 硅灰石 原矿 4.5%
17 耐火粘土 原矿 1.0%
18 重晶石 原矿 4.5%
19 锰矿石 原矿 2.5%
20 珍珠岩 原矿 7.0%
21 花岗岩 原矿 5.0%
22 大理石 原矿 3.0%
23 银矿 原矿 1.0%
24 膨润土 原矿 10.0%
25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0.5元
26 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1.5元
27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28 地下热水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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