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决定对《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0〕48号)予以废止,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贺地税发[2010]48号)予以废止。该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其规定已于2016年4月1日起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所替代,现将该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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