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6]4号 2006-01-0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厦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5〕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从2005年起,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1月04日 税 屋附件: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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